第52章 合同违约全新的目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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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齐言心里还有一个顾虑,此刻还没消除。
那就是合同当中有一个叫特殊条件下的解约赔偿,和独特优先续约权的两个条款。
解约赔偿怎么说呢,那就是在合约到期之后,甲方清算乙方给甲方带来的利益,如果远远小于甲方培养乙方所投入的成本。
那么,乙方得拿出赔偿。
这种条款听上去很脑残,但实际上,说是经纪约,更加类似于对赌协议。
独特优先续约权则指的是合约期结束之后,同等条件下,经纪公司拥有明星艺人的优先续约权。
只要经纪公司不放人,其他经纪公司无法签署该名艺人。
这种条款,其实不仅是娱乐圈。
早年间在体育界也常见,最近似乎好了很多。
但是近些年来,在新兴的电子竞技圈子,好像又有了这种霸王条款萌芽的趋势。
至于说网红和mnet公司之间的合约,那更是牛鬼蛇神什么都有。
简直是好的不学学坏的。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通常不会认可这种不合理的赔偿,也不会承认强制续约的条款。
因为在合约签订的时候,双方其实并不是完全对等的状态,甲方拥有绝对的主动权。
但最终还是会裁定违约的一方要被判处罚款,执行金额可能跟经纪公司真正所受的损失相关。
只是这个损失,是很难量化的。
经济公司主张培养艺人很花钱,然后拿出一堆开支的证据,往艺人身上扯,最终主张的金额搞不好比合同约定的赔偿金还要高。
关于优先续约权至今也没有定论,但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判例支持经纪公司的主张有效。
关键在于同等条件的判定,很麻烦。
但是,对于艺人而言,法律上支持他是一回事,赢官司是另一回事。
投入产出比才是最关键的。
只要经纪公司愿意跟你打官司,他们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一拖再拖。
即便到最后,合同成功解除,艺人缴纳的违约金,远低于合同上的数字。
那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艺人往往只能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忙,这里面不仅是一笔开销,还有时间和精力的消耗。
官司打完,人走茶凉,观众还记得你?
所以,合同纠纷,对于大腕来说,是一种热度,人家巴不得花点时间和钱炒作一波。
对于小艺人来讲,就是卡在脖子上的一双手,人家一捏,就得断气。
所以说,到了即将解约的时候还在通过公司签合同。
另外一个考量,就是为了到时候打官司的时候,能拿出自己没有消极怠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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