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7章 大明礼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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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大明公民的权利受大明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涉及大明公民的案件,由大明帝国司法官员裁决。
第二十三条大明公民有维护大明帝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大明帝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大明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相关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大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司法部门批准和执行,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健康和自由。大明公民为使自身免受不法侵害,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十六条大明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剥夺公民的土地、房屋等财产。
第二十七条大明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并可通过资政院和咨议局监督税收使用。
第二十八条大明公民拥有在大明帝国居住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允许禁止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二十九条大明公民拥有在大明帝国通信的权利,无故不得侵犯。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其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大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大明帝国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一条大明公民拥有自主婚姻和生育子女的权利,并有履行婚姻责任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大明帝国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妻和妾室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大明公民拥有继承爵位和合法财产的权利,并有缴纳遗产税的义务。大明帝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和其余嫡子、庶子、女子的继承权利,由相关法律规定之。
第三十三条大明公民拥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官吏、工人、农民、渔民、手工业者等从事劳作活动的大明公民。大明帝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第三十四条大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获得物质帮助。大明帝国依法管理慈善工作,鼓励合法的慈善活动。
第三十五条大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自由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大明帝国对大明公民的教育、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等行为,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大明公民合于法律规定资格者,可为文武官吏等公职人员。非大明公民不得担任大明公职、出任大明官吏。
第三十七条大明公民在权力受到侵害时,可向司法机关呈诉。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不得无故惩罚诉讼人。
第三十八条大明公民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并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力时,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九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大明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大明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十条大明帝国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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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大明礼法的地位和修改章程
第四十七条大明帝国遵循大明礼法治国,一切法律法规,均需符合礼法。一切大明帝国法律、藩国法律、部门法规、地方法规、领地法规、民间乡约、民间礼仪风俗等规范不得与大明礼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以命令代替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大明礼法修改需由资政院总数五分之四以上通过、政务院枢密院都察院大理院翰林院通过、大明朝廷会议通过、大明皇帝裁决。大明礼法解释条款和相关法律需由资政院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大明朝廷会议通过、大明皇帝裁决。
第四十九条无论诰令、制令、敕令、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称者,凡与大明礼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法令,皆有遵守之效力。
第五十条大明皇帝和大明公民必须遵守大明礼法,一切违反大明礼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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