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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开销固定为每天五元左右,一个月固定有四个星期天花费会超过一百块,这个是没有详细单据的,你去市场买菜,卖菜的人也不会为你提供单据。明珠的律师陪着明珠特意跑到菜市场,菜市场的那些小商贩们都很同情和气愤,不仅帮忙证明还主动要求录像证实。对方律师观点,明珠三姐妹拒绝承认张鲁是她们父亲的事实,对张鲁各种ru骂。其次三姐妹对张鲁的现任太太口出威胁,女士过世以后,张鲁亲自去了明家,想要接回三个女儿,却被三个女儿拒绝,此后三姐妹对姚可珍进行了恐吓,张鲁姚可珍夫妇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明兰坐在庭下翘了翘唇。人渣!这样的话都说得出来,要求她们赔偿精神损失费?脸可真大。明月有些焦急的看了看律师,不是这样的,她二姐就是嘴快,她二姐说出去的那些话根本不能算是恐吓,她们只是不想搭理爸爸而已,并没有对他进行各种ru骂,他们撒谎。☆、开战(下)姚可珍一脸的得意,几个小崽子想和她斗?她没有挑起战火,她们几个却将战火烧到了她这边,她若是不吭一声,是个人就当她是好欺负的了,什么叫抢?你握在手心里却没看住,我上了他的心怪谁?怪你自己没有魅力,没有本事留不住人。明珠的律师低声和明珠沟通着,明兰和明月都坐在下面,只有明珠一个人坐在律师的身边。明珠方律师的观点如下。亲情是无价的,即便是父女存在一些小摩擦,这些并不是作为张鲁先生不肯出抚养费的理由,女士已经过世作为父亲的张鲁有义务有责任为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提供生活费,老二明兰口出恶言虽然没有成年,但明珠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其他责任由张鲁姚可珍承担,张鲁系明兰生父,姚可珍是明兰的继母。&ldo;我当事人对姚可珍女士口出恶言,事出有因,皆因女士与张鲁先生未离婚之前,张鲁先生与姚可珍女士关系暧昧。&rdo;&ldo;反对,反对对方律师提及与本案无关的事情。&rdo;&ldo;这是记录我当事人这两年生活的家庭记账本,里面详细的提供了两位妹妹的所有开销,张鲁先生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由于张鲁姚可珍的种种行为,我方强烈要求对其进行心理鉴定。&rdo;你们不是要精神赔偿吗?那我就有权利提出来心理鉴定,真的疯了,我付你钱,用你付给我的钱在砸在你的脸上。明兰喜上眉梢,对啊,你要精神赔偿我就给你赔偿吗?就说老大阴起来人都是手下不留情的,偏偏惹到她的头上,现在可有的好看了。律师压低声音,她打这场官司的把握很大,从现场场面上来看,她觉得胜利已经站在明家三姐妹的一侧了。法院试着调解过一次,不过没有调解成功,明兰明月愿意跟随大姐明珠生活,这其中确实存在不能调解的矛盾。&ldo;原告方明珠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张鲁未履行明珠抚养费至18周岁止,故被告该期间的抚养费被告应当支付,综上,对原告诉请被告明兰、明月至18周岁止,每月按1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rdo;&ldo;被告张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每月六百一次性付给原告明月xx年-xx年5月7日止抚养费玖仟陆佰伍拾元,从5月7日起至明兰、明月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被告每月支付每人一千元,于当月月底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原告家庭生活贫困,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do;赢了!明兰握着拳头站了起来,张鲁和姚可珍两人输的灰头土脸,张鲁和自己的律师握手,律师也是为了这次案子费了不少的心思,他没料到明珠竟然准备的这样周祥,还以为她就是那个不爱吭声的孩子呢,原来狼就是狼,她不是土狗,闻到血的味道她就要开始吃人了,畜生就是畜生。&ldo;真是有天理啊。&rdo;明兰大嗓门的喊了一句,明月扯着明兰的手,她觉得二姐不要再继续说下去了,都已经要到了抚养费,法庭也有替她们说话,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儿,就可以了,何必痛快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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