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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招遠縣那一出,知州知縣們知是殺雞儆猴,誰也不會和來的上峰對著幹,尤其這位還有顯赫背景。
因此近邊兒沒上路的就做好了功課再來,路遠的如文登、萊陽,知縣已在路上了,不能調頭回去,便放慢了腳步,加緊讓僕從回去麻溜補報告送過來。
到底也是有早到晚到的,只是先到者沈瑞卻也並未單獨接見,就只收了報告,直到人到齊了,方下令府衙正廳開會。
眾知州知縣進府城後就聽到了種種傳聞,這次開會便都盼著知府大人說說開海,又或者鹽引。
不想,沈瑞提出的,卻是耕種事。
小沈知府上任第一項政令,便是在各鄉縣推廣「朱子社倉」。
這是一種民間農貸倉儲,補官方預備倉之不足。因是南宋朱熹所創,故此冠以「朱子」之名,對後世影響也極大。
農貸最早可追溯到周朝,周禮里就有相關描寫。此後歷代朝廷都會有向貧農或災民提供糧食、牛、種子等生活、生產資料的低息借貸,以保障他們的生存,推動農業生產相對平穩持續發展。
北宋王安石最為著名的青苗法,也是一種農貸「先貸以錢,俟谷熟還之官,號青苗錢」。
大明王朝自然也有農貸,洪武三年起廣設預備倉,後定《借米則例》,又有監察、考滿等監督機制,都是確保農貸順利運行的。
在太祖成祖至仁廟宣廟時,預備倉尚運轉順暢。
然漸漸弊端叢生,一方面是官司蠹吏怠政貪墨,一方面是天災等原因導致貧農借貸後也無法償還,倉儲日漸空虛。
就如當今,倉儲空虛到賑災已不是動用國庫,而是需用到小皇帝內帑的地步。
民間農貸的社倉也不是這幾年發展起來的,而是早在英廟正統年間,地方上就增設了社倉。
而山東地區在成化年間,也盛行過「朱子社倉」編定上中下三等人戶,豐年時候人戶按等級出米糧若干,收貯於倉,遇到荒年時,先發糧於下等戶,而後中、上,用以自救。
離今最近的弘治十三年,也曾有監察御史奏請行過「朱子社倉法」。
沈瑞此舉,也不是一拍腦袋想出來就立時決定推廣的,亦曾向小皇帝奏請過,得到明確批覆,來山東後又與沈理、李、房以及大小於師爺等反覆推敲過的。
「京中遣巡按御史來魯查倉儲,諸位勤政,都在各州府自查了一番,本府看了諸位文書,極是詳盡,可見用心。」沈瑞一本正經道,好像不是他吩咐的寫自查報告一樣,「依諸位的文書來看,此時當行朱子社倉法最佳。」
他說著讓人將謄寫好的實施方案發到了各知州知縣手上。
基本上也是依照前法,核實丁口、確認人戶等級,限令各等級農戶最低捐粟額,確認糴本。每年春耕時貸民種子口糧,秋收時收回,若年景不好歉收,小歉則蠲其息之半,大歉盡蠲之。若遭災荒,則作賑災,先給下、中戶,後給上戶,對下中戶免費發放,上戶則要低息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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